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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30
处罚对象:门源县麻当水电站
违法事实:门源县麻当水电站于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修建完成,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即投入正式运行;危险废物贮存库房无标识,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无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发电机组漏油,引起水体污染。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处罚金额:人民币陆万元整
立案时间:2017年8月2日
结案时间:2017年8月29日